《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8-11-20 德鲁克验厂咨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被肪秤跋煲约拔廴痉乐巍⑸??;ず头缦辗婪洞胧┑挠行?越?懈?偌嗖夂脱橹て兰郏?⑻岢霾咕确桨富蛘吒慕?胧??岣呋肪秤跋炱兰塾行?缘姆椒ㄓ胫贫取?br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以及其它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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